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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电商立法与行业公平竞争聚焦自然人网店登记等话题
发布时间:2018-07-23 08:35:3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 法制网记者 张维

        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掀起有关电商立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行业公平竞争等话题的新一轮热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争议不大有所不同的是,有关行业公平竞争的争议几乎贯穿了电子商务法的整个立法过程,其中一些问题迄今都未有定论。

        在这一背景下,对上述问题予以充分探讨就成为必要。法制日报社于7月20日主办了电商立法与行业公平竞争研讨会,邀请曾参与及关注研究电子商务立法的专家学者,对当前立法中最具争议点的话题进行研讨,以期为推动电商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关注三大争议问题

        电子商务法草案一次比一次更完善,从一审到二审再到三审之间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让与会专家对于电子商务法的尽快出台,充满了信心。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教授认为,三审稿尤其体现问题导向:“从二审稿到三审稿半年多左右的时间,出现了很多和电商立法相关的社会热点事件,比如大数据问题、押金问题、单车跑路问题、双11‘二选一’问题,还有微商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三审稿均予以明确回应。”

        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在竞争规制方面也引入了比较明确的条款,比如22条和34条,主要针对“二选一”问题。吕来明结合近些年他所了解的情况,认为对中小经营者的保护“确实需要加强”。有一种说法是“大树底下不长草”,也就是说“在电商平台大的地方,一些小的经营者日子不一定好过”。很多的资源条件都是围绕着平台来做的。第三稿则针对此类问题作出回应。

        此外,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及微商问题等都在三审稿中予以涵盖,这也是三审稿比较完善,“基本上算比较成熟”的地方,吕来明说。

        但是,这并不代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已近完美。长江学者、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从立法一开始就参与其中,他感觉公平竞争的问题在整个立法过程当中,体现得“并不算很充分”。虽然从基本原则到很多具体规则和条款的设计中,电商立法都体现了公平竞争的目标和要求,但是“比较零散”“有些方面不一定体现得非常充分”。当然,立法在这一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也可看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希望通过电子商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来解决行业竞争中“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他在调研中发现,很多企业家抱怨最多的是法制建设滞后,互联网冲在前面,“立法者、监管者和司法者追赶着互联网的高铁,没有追上”,这就容易出现一个情况,即“好人受气,坏人神气”。

        如何有效规范行业竞争,在与会的专家看来,有三大主要问题亟待关注,而这些问题也是迄今最具争议的,它们分别是:关于自然人网店登记的问题;关于平台责任的问题;关于信息报送的问题。

        零星小额例外规定

        对于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设置“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登记的例外性规定,赵旭东坦言,电商主体登记的问题,“是电子商务法从一开始到最后,贯穿全程的争议问题”。

        赵旭东记得,第一次电子商务法上会审议的时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就特别向大会报告说,电子商务法有一个争议问题,就是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要不要登记。而直到现在,对于这个问题,依然有很大的争议。

        目前,对于三审稿较之二审稿增加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登记的例外性规定,吕来明认为“应以全面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但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出现例外大于原则的情形,刚出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于不登记的例外性规定不包括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应遵循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原则”。

        “任何商事主体都是需要登记才能获得法定的身份和资格,也才有权利开展商事经营活动,这是国家商事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吕来明说。对于“零星小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吕来明认为,如果不登记,平台无法获取个人网店的经营信息,界定“零星小额”存在难度。

        对此,赵旭东提出:“为什么线上线下的经营主体监管标准不统一?”

        还有由登记引发出来的纳税问题,线下的任何经营活动都要纳税,那么线上的个人经营行为要不要纳税。而要征税就需要有主体身份的确定与认可,如果不登记,怎么确定纳税主体,怎么统计营业数额,并确定税务的责任和义务。

        赵旭东透露,税务部门的意见非常确定,没有登记就没法征税。而如果线上线下的登记标准不一致,出现一个巨大的不公:“线上线下的主体税务负担不对等,同样的经营在线上不用纳税,线下一分钱都不能少。”

        刘俊海认为,“零星小额”增加了监管的不确定性,应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具体限额,不应交给监管机关,否则会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特别规则实现公平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平台责任的问题。对于平台上进行的经营活动,平台的提供者和经营者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平台上出现了欺诈,出现了假冒伪劣,出现了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等的这些非法或者违规的行为的时候,行为人要承担责任,平台的经营者要不要负责?

        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平台经营者总是叫苦不迭。一个平台上总有千家万户经营的,“我怎么管得住”“他的规划和我有什么关系”“我既管不过来,也不应该来管”,是平台经营者反映最为强烈的意见。

        赵旭东认为,平台在市场扮演着连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角色,无论是在促进正面合法经营,还是在遏制负面违法经营活动中,都起着巨大作用,具有别人所没有的条件。“既然在这个位置上,你享有了别人所不享有的经营权利,你获取了一个平台经营者所特有的一种经营利益,你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刘俊海也认为,如果平台没有为消费者站好岗或者把好关,尤其是在涉及人民群众健康方面,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对于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平台“二选一”问题,刘俊海指出,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对于有垄断地位的平台,刘俊海建议,还是应当告别“二选一”的规则,让平台和平台之间竞争起来,卖家和卖家之间竞争起来。

        第三个问题是信息报送问题。三审稿特别规定,电商平台负有特别的义务,即将经营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等报送市场监管机关,有关税务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这也是引起争议的条款。

        凭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这样的义务?是否国家机关需要的信息应当自己去收集?赵旭东指出,这正是由平台特殊的经营地位,在经营过程中享有特殊权利、特殊利益所决定的。从监管需要来说,只有第三方平台有这样一种便利,提供信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这也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社会共治”的原则。

        赵旭东强调,归纳公平竞争的问题,看起来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其中的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一系列的特殊义务和责任,但这并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恰恰是这种特别的规则,才实现了最终的实质公平。”因为,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是在特殊的交易环境进行的,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经营者在这个市场上获取的是一种特殊利益,也承担着特殊的风险,由此产生了法律需要对其作出的特别规定和要求,产生不同于一般线下经营者的特殊义务与责任。

        法制网北京7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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