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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举办座谈会 专家建议对接《消法》完善汽车“三包”
发布时间:2019-04-30 08:47: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办“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律师参加,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政策)的适用与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对现行汽车“三包”政策提出建议,表示应尽快修改,以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对接。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够

  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车“三包”政策自实施以来,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三包”政策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日前发生的陕西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汽车消费维权讨论中,汽车“三包”政策受到不少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的质疑,认为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应该进行相应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记者,汽车“三包”政策并不是法律,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它和一些上位法存在冲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根据该法条,消费维权的顺序是符合退货条件的直接退货,不符合退货条件可以换货,最后才是修理。但汽车“三包”政策却对质量有问题的汽车产品的退货作了很多苛刻的要求,比如汽车“三包”政策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直接把有质量问题的汽车可以要求退换货的要求排除了,只能免费修理。

  汽车“三包”政策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朱巍说:“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都是十分严重、涉及人身安全的问题,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九死一生,但对这样的问题,都要严格限制在‘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才能更换和退货,而且更换还排在退货之前。”

  第二十条还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朱巍表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可能危及生命的,竟然要经过2次修理还修不好,才能要求更换或退货,而且退车还不是免费退车,这很不合理。

  折旧费不尽合理

  汽车“三包”政策中有关折旧费的规定,也引起专家的质疑。

  根据汽车“三包”政策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三包”政策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也就是俗称的折旧费。计算公式是:[(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告诉记者,这个条款不尽合理,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规定的义务,汽车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时间、经济上的损失,消费者要退车反倒被收取折旧费用,这不合理不公平,也和现行法律有冲突。《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且《产品质量法》没有关于折旧费的描述,汽车“三包”政策设定折旧费相关规定是否公平合理值得探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王范武建议,对于折旧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交付质量合格产品本身是经营者的义务,如果汽车在卖给消费者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就不应该让消费者承担折旧费;如果汽车质量有瑕疵,消费者使用也有问题,是混合过错,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折旧费,并设置计算标准。

  “三包”期限应延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王范武指出,随着汽车技术发展,“三包”期限应该适当延长。汽车“三包”政策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随着发动机、变速箱技术的进步,部分企业已经自愿提供长于“三包”政策的相关期限,“三包”政策也应相应延长期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表示,汽车“三包”政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也就是说,“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60天。但实际上,开具发票之日往往并非消费者提车之日,因种种原因,消费者提车可能比开具发票的日期要晚几天、几周甚至几个月。孙颖认为,“三包”有效期应从提车之日起计算。

  处罚力度应加重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告诉记者,现行汽车“三包”政策一些关于退换车的条款,容易让经销商或维修商钻空子。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汤浩认为,这个退换条件非常苛刻,车主一般不会那么专业,如果委托专业机构检验,可能花费数万元,结果还不一定对车主有利,消费者举证成本很高,多数情况下只能听销售商或维修商的摆布。

  现实中,很多销售商对汽车“三包”政策中规定的可以退换货情形,依然想方设法予以拒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王范武认为,汽车“三包”政策对这类情况缺乏有力的罚则,如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这样的处理太轻描淡写,应该加入对推诿扯皮、拒绝按照三包政策承担责任的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的条款,以威慑经营者。”王范武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认为,现行的汽车“三包”政策对销售企业的处罚太轻,如规定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额度多是1万元到3万元,或者3万元以下,商务部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处罚额度也多是3万元以下甚至1万元以下,建议应大幅度增加处罚额度,对不法企业形成威慑。

  据悉,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涉及众多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政策的修订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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